老陈和另外几位股东签了份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股东会上投一样的票。可到了表决时,有股东反悔投了反对票,还说自己不受协议约束。老陈很恼火,这白纸黑字的一致行动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股东之间自愿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依法有效。有股东违反协议约定擅自投出相反票,构成违约,老陈可以依据协议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建议老陈完善一致行动协议的内容,明确表决事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保留协议原件和违反协议的表决记录,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一致行动协议,股东协议等商事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股东的合同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