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发现公司在两个月前通过的一份股东会决议侵害了自己的权利。老陈想申请撤销这份决议,却听人说申请撤销有时间限制。老陈拿不准,这撤销决议的六十日期限到底从哪天开始算,自己还来不来得及。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老陈作为股东,对公司决议有异议的,依法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这六十日属于除斥期间,不因主张权利而中止,中断。老陈需要查明决议作出的具体日期,判断自己是否仍在六十日的期限内,以免错过权利行使的时间。
建议老陈调取股东会决议及会议记录,查明决议的作出日期和通知,表决程序,核对是否超过六十日期限,如果仍在期限内,及时准备起诉材料,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决议,避免因超过期限而丧失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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