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发现董事长期侵占公司财产,公司也一直不追究。老陈想替公司起诉,却听说要先向监事会或董事会书面请求,不能直接起诉。老陈很困惑,这前置程序到底能不能跳过,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经过请求就直接起诉。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请求后拒绝起诉或者三十日内未起诉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但是,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可以不经前置程序直接起诉。
老陈作为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一般需要先履行书面请求的前置程序。但如果存在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情形,比如财产正在被转移等,老陈依法可以不经前置程序直接起诉,以保护公司利益。
建议老陈收集董事侵害公司利益的证据,评估是否存在情况紧急的豁免情形,如果情况紧急,固定财产转移等紧急证据并直接起诉,否则先书面请求监事会,董事会起诉,留存请求记录,请求无果后依法提起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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