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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时异议股东,能否请求公司回购股份
发布时间:2026-09-10

老陈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公司准备和另一家公司合并。老陈对合并方案坚决反对,在会上投了反对票,可公司还是通过了合并决议。老陈不想继续持有合并后新公司的股份,这异议股东到底能不能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

《公司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老陈作为对合并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依法享有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如果双方对收购价格达不成协议,老陈可以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定合理的收购价格。

建议老陈保留投反对票的记录和合并决议文件,及时向公司书面提出回购请求,明确希望的回购价格,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在法定的九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公司合并,异议股东回购等商事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