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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中,债权人的善意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6-09-10

老陈的公司为另一家公司的一笔借款提供了担保。借款到期后债务人还不上,债权人起诉要求老陈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老陈的公司却说,这笔担保没经过股东会决议,担保无效。老陈很困惑,这债权人到底算不算善意,公司要不要担责。

《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如果未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履行决议程序,需要判断债权人是否善意。债权人对担保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的,通常可以认定为善意,担保对公司的效力依法可以成立。老陈的公司需要结合债权人是否尽到审查义务来主张抗辩。

建议老陈的公司调取担保合同和相关决议文件,审查债权人是否对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明确担保是否存在越权情形,整理证据依法向人民法院应诉,主张公司依法应当承担或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切实维护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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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