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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担保的回避表决与决议效力
发布时间:2026-09-10

老陈是公司的股东,公司准备为老陈自己的一笔借款提供担保。开股东会时,老陈作为关联股东也参与了投票,最后决议通过了。老陈心里没底,这自己给自己投了票的关联担保决议,到底算不算数。

《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股东老陈提供关联担保,老陈作为被担保的关联股东,依法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如果老陈参与了表决,该表决程序存在瑕疵,老陈需要确认除去自己表决权后,该决议是否仍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从而判断决议的效力。

建议老陈调取股东会会议记录,核对关联担保表决时是否排除了自己的表决权,以及其余股东表决权是否过半数通过,如果程序存在瑕疵,及时通过重新召开股东会等方式补正,确保关联担保的决议合法有效。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关联担保,表决程序等商事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规范公司的担保行为。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