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的公司欠了别人一笔钱,后来公司解散了,可公司的股东,董事一直拖着不组织清算,导致公司的账册,财产下落不明。债权人起诉要求公司股东和董事赔偿。老陈很困惑,这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到底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七十条规定,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负有及时组织清算的义务。如果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账册,财产下落不明而无法清算,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老陈的债权人可以据此向清算义务人主张赔偿。
建议老陈收集公司解散的事实,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的证据,以及账册,财产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清算的证据,梳理债权损失,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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