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发现公司的一位董事,把公司正在洽谈的一个重要项目,偷偷转到了自己个人开的公司去做,公司白白错过了一笔大生意。老陈很气愤,这董事把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拿走,公司到底能不能追究他的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经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除外。
董事在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据为己有,违反了忠实义务。老陈作为公司,依法可以要求该董事停止侵害,赔偿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该董事不能以项目是个人资源为由推卸责任。
建议老陈收集该商业机会属于公司,董事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占有的证据,梳理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先向公司提出追究董事责任,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董事赔偿公司的损失。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董事篡夺商业机会,违反忠实义务等商事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