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热线:13983626801

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文集 > 法律随笔 >
哪些情形的人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
发布时间:2026-09-11

老陈的公司准备聘任一位新的高管,可老陈听说这位高管之前因为欠钱不还,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老陈心里犯嘀咕,这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人,到底还能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包括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等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等情形。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属于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老陈在聘任高管时,应当核查拟任人选是否存在上述不得任职的情形,避免聘任不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产生合规风险。

建议老陈在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通过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渠道核查拟任人选的信用和任职资格情况,对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逐一审查,确保聘任符合法律规定,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公司合规等商事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规范公司的治理。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