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在一家公司干了多年,老板当年为了留住他,口头承诺给他百分之十的干股,每年可以分红。可这么多年过去,老陈一分钱分红也没拿到,老板也闭口不提了。老陈很憋屈,这口头承诺的干股,自己到底能不能要分红。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老板承诺给老陈干股并允许分红,属于股东之间关于分红安排的约定。如果该约定能够证明成立,老陈依法可以据此主张相应的分红权益。但如果缺乏书面凭证,难以证明约定内容,老陈主张分红会面临举证困难。
建议老陈收集能够证明老板承诺干股的证据,如聊天记录,录音,证人证言等,梳理约定的分红比例和期间,先与老板协商落实干股和分红,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相应的分红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干股承诺,股东分红等商事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