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公司股东只有三个人,最近大家商量一件事,觉得没必要专门开股东会,就各自在书面决定上签了字。老陈心里没底,这不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书面签字一致同意的决定,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老陈公司的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依法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该书面决定只要内容合法,由全体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就具有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老陈不必担心程序问题。
建议老陈确保书面决定载明决议事项和内容,由全体股东本人签名或者盖章,妥善保管决定文件,对于需要办理登记的事项及时依法办理,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规范公司的决策程序。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股东会书面决议,公司决策等商事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规范公司的治理。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