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公司股东会事务繁忙,有人提议把本属于股东会的几项职权,授权给董事会去行使,这样效率高一些。老陈拿不准,这股东会自己的职权,到底能不能授权给董事会。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股东会的职权。《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董事会的职权。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其依法享有的职权由法律规定,属于股东会的法定职权,通常不能随意授权给董事会行使。
股东会的职权属于法律赋予股东会的权力,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具有法定性和专属性。老陈公司如果想把股东会职权授权给董事会,应当对照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属于股东会法定职权的事项,通常不能通过授权转移给董事会。
建议老陈梳理拟授权事项的性质,对照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断哪些事项依法属于股东会职权,哪些可以由董事会决定,规范公司的职权划分,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避免决策程序违法。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划分,公司治理等商事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规范公司的治理结构。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