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公司的一份股东会决议,因为程序违法被法院撤销了。可公司之前依据这份决议,已经和一个供应商签了合同。老陈很担心,这决议被撤销了,之前据此签的合同,到底还有没有效。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老陈公司的决议虽然被撤销,但如果供应商在订立合同时属于善意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决议存在瑕疵,那么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依然有效,双方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不能以决议被撤销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建议老陈核查供应商订立合同时是否明知决议存在瑕疵,评估合同履行的情况,与供应商妥善处理合同事宜,对于因决议瑕疵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可以依法向相关责任人主张赔偿,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公司决议效力,对外合同效力等商事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