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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
发布时间:2026-09-12

老陈是公司股东,想把股权转让给公司外的一位朋友。他通知了其他股东,可其他股东迟迟不表态,有的还说要按更便宜的价格购买。老陈很困惑,这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到底该怎么行使。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老陈对外转让股权,应当依法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指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相同。其他股东三十日内不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老陈即可对外转让。

建议老陈以书面形式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期限等通知其他股东,保留通知送达的证据,给足三十日答复期限,对于其他股东是否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做好记录,规范转让程序。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股权对外转让,优先购买权等商事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