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的公司卖了一批设备给客户,合同约定了所有权保留,货款付清前设备仍归老陈公司。可客户没付清货款,就擅自把设备转卖给了第三方。老陈很着急,这没付清货款的设备被转卖了,自己还能不能追回来。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所有权的,可以依法行使取回权。
老陈公司与客户约定了所有权保留,在客户付清货款前,设备的所有权仍归老陈公司。客户未付清货款就擅自转卖设备,侵害了老陈公司的所有权。老陈公司依法可以主张权利,具体能否追回,需要结合第三方是否善意取得等情形判断。
建议老陈保留所有权保留的合同约定,发货记录和货款支付情况,查明设备被转卖的事实和第三方的情况,及时依法主张取回权或者赔偿损失,必要时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所有权保留买卖,货款纠纷等商事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