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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未及时催缴股东出资,能否要求董事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6-09-13

老陈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一直没缴,董事却从不过问,公司经营也因此资金紧张。老陈心里打鼓,这董事明知道股东没缴出资却不催缴,给公司造成损失,到底能不能让董事来赔。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老陈公司的董事明知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却未及时核查催缴,属于怠于履行法定的催缴义务。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以不知情为由推脱。

建议老陈梳理股东出资的约定和实际缴纳情况,核查董事是否履行了催缴义务,固定公司因此受损的证据,必要时以公司名义向负有责任的董事主张赔偿,或者依法启动相应的责任追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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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