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公司的一位高管,在执行职务时作出错误决策,给合作方造成了不小的损失。合作方要求赔偿,可公司账上没钱。老陈很纠结,这董事高管执行职务致人损害,受害方到底能不能让他个人来赔。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管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先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董事高管在履职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依法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老陈需要判断高管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据此确定责任承担。
建议老陈收集高管执行职务的相关文件,核查其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梳理公司和高管的赔偿能力,与合作方妥善协商赔偿方案,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厘清公司与高管各自的责任。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董事高管致人损害,公司责任等商事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