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公司的大股东兼任实际控制人,却经常把公司业务往自己名下的公司引,损害了公司利益。老陈很气愤,这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到底有没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依法也应当遵守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虽然不担任董事,但如果实际执行公司事务,依法同样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老陈公司的大股东把业务往自己公司引,涉嫌违反忠实义务。
建议老陈收集大股东关联交易的证据,核查其是否利用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利益,依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代表诉讼追究其责任,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控股股东义务,关联交易等商事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