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公司的一笔货款迟迟收不回,欠款公司经营不善,却把资产和人员都转到了老板名下的另一家公司。老陈很着急,这欠款公司和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能不能要求关联公司一起还钱。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该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欠款公司的股东利用控制的多家公司,转移资产人员逃避债务,属于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老陈依法可以主张揭开公司面纱,要求欠款公司和受控的关联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避免股东借公司独立地位逃债。
建议老陈收集欠款公司和关联公司资产,人员,业务,财务混同的证据,梳理股权关系和控制关系,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关联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公司债务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