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热线:13983626801

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文集 > 法律随笔 >
公司对外担保,债权人善意的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6-09-13

老陈的公司为另一家公司提供了担保,后来担保发生纠纷,对方以公司没开股东会决议为由主张担保无效。老陈想弄明白,这公司对外担保,债权人在什么情况下算善意,担保到底还有没有效。

《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越权的,为善意相对人。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依法经过决议。债权人是否善意,关键在于其订立担保合同时是否尽到了对决议的合理审查义务。债权人合理审查了决议的,依法可以认定为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建议老陈核查担保时是否形成了合法决议,以及债权人是否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据此判断担保的效力,收集相关决议文件和合同资料,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妥善处理担保纠纷。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公司对外担保,担保效力等商事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