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公司早年引进投资时,和投资方签了对赌协议,约定业绩不达标就回购股权。如今公司业绩不佳,投资方要求老陈回购。老陈很纠结,这当初签的对赌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的效力和履行作出了规定。
对赌协议属于投融资双方的合同约定,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通常依法应当认定为有效。老陈需要根据协议的具体条款和公司情况,判断回购义务是否成立以及如何履行。
建议老陈梳理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核查业绩条件和回购条款,评估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与投资方妥善协商,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判断协议的效力和自己的义务,避免盲目承担回购责任。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对赌协议,投融资等商事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