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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能否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发布时间:2026-09-15

老陈和合伙人开公司多年,如今两人矛盾激化,公司经营陷入僵局,股东会开不成,业务也停滞了。老陈很苦恼,这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自己作为股东,到底能不能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如果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老陈作为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依法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由法院依法审查判断。

建议老陈收集公司经营困难,股东矛盾导致机制失灵的证据,梳理自己的持股比例,先尝试通过协商,股权转让等其他途径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公司。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公司僵局,司法解散等商事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