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的债务人公司走了简易注销程序,没多久就注销了。老陈后来才发现,这公司注销前还欠着自己一笔货款没还。老陈很着急,这公司都注销了,自己的债权到底该找谁来承担。
《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不实承诺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通过简易注销程序注销登记,股东通常需要承诺公司不存在未清偿的债务。如果股东的承诺不实,遗漏了老陈的债务,老陈依法可以要求作出不实承诺的股东对公司注销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建议老陈梳理债权凭证,查询该公司注销时股东是否作出不实承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作出承诺的股东对遗漏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维护自己的债权。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公司注销,债权人维权等商事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