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公司有个股东认缴了出资却迟迟不缴,催了好几次都没动静,还照样享受着股东权利。老陈很头疼,这股东一直不出资,公司到底能不能让他失权,剥夺他的股东资格。
《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催告其缴纳,该股东在宽限期届满仍未缴纳出资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发出失权通知,通知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对于认缴出资却迟迟不缴的股东,公司依法可以催告其缴纳,宽限期届满仍不缴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发出失权通知,使其丧失未缴纳出资对应的股权。老陈公司可以依法启动失权程序。
建议老陈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通知,明确宽限期,宽限期届满仍未缴纳的,依法经董事会决议发出失权通知,并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手续,妥善处理失权股权的后续处置。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股东出资,股东失权等商事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