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东,公司要开股东大会讨论一项大投资,他想提个议案却不知道能不能提。老李很困惑,自己作为小股东,到底有没有临时提案的权利,该怎么行使。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老李如果单独或者与他人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份,就依法享有临时提案权。他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把提案书面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通知其他股东,将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建议老李核对自己持有的股份比例,提前准备规范的提案内容,在法定期限内书面提交董事会,并保留提交的凭证,如果董事会无故不通知,可以依法主张权利,必要时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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