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是家公司的股东,发现公司一名董事把本该属于公司的合作机会,偷偷介绍给了自己亲戚开的公司。老李很气愤,这董事篡夺公司的商业机会,公司到底该怎么追究他的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董事利用职务便利,把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转给自己或他人,违反了忠实义务。公司依法可以要求该董事返还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公司的损失,必要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议老李收集董事篡夺机会的证据,如内部沟通记录,相关合同等,向公司提出追责要求,公司怠于追责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维护公司利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董事忠实义务,商业机会等商事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