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在外地,公司开股东会时让他通过视频参会,网上投票表决。老李有点拿不准,这股东会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开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到底有没有效,自己的投票算不算数。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为线上开会和电子表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只要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公司股东会可以采用视频,电话等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和表决,老李线上参会投票依法是有效的。老李应当保留参会记录,确保自己的表决权得到真实有效的行使。
建议老李核实公司章程是否允许电子通信方式表决,参与线上会议时保留参会和投票的记录,关注决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认为程序违法的,可以依法主张相应权利。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电子表决,股东会程序等商事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