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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发起人如何承担
发布时间:2026-09-18

老李和几个朋友合伙筹备开公司,公司还没正式成立,就在筹备期间租了场地,订了设备,欠下一些费用。老李有点担心,这公司还没成立就欠的债,到底该谁来还,发起人要承担吗。

《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公司筹备期间为设立公司产生的债务,公司成立的,由公司承受。公司最终没成立的,由老李等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老李作为发起人,应当了解设立阶段债务的承担规则,合理控制风险。

建议老李在筹备阶段保留为设立公司签订的合同和费用凭证,明确债务用途,公司未成立的,与各发起人协商分担债务,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厘清各方的责任。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公司设立,发起人责任等商事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