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发现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私下把子公司的资产低价转给了自己亲戚,损害了子公司利益。老李很气愤,自己只是母公司股东,到底能不能替子公司起诉追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损害公司利益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老李作为母公司股东,在全资子公司的董事损害子公司利益时,依法可以通过双重代表诉讼代子公司维权。他可以先书面请求子公司监事会或董事会起诉,请求被拒绝或情况紧急时,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
建议老李收集子公司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证据,如内部文件,合同和转账记录,先书面请求子公司监事会或董事会提起诉讼,如果被拒绝或逾期不起诉,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双重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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