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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公司合并,股东如何行使异议回购权
发布时间:2026-09-19

老李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公司股东会通过了与另一家公司合并的决议,老李投了反对票,担心合并后自己的股权受损。他很想知道,这反对公司合并的股东,到底能不能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权。

《公司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老李对合并决议投了反对票,依法享有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可以要求公司按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如果与公司在法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老李可以在决议作出后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定回购价格。

建议老李保留在股东会上投反对票的记录,及时向公司书面提出回购请求,与公司协商回购价格,协商不成的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由法院确定合理的股权收购价格。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公司合并,异议股东回购等商事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