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想把手里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外人,以为要像以前那样先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结果咨询后才知道规则变了。他很想知道,这新公司法下,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到底还需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新公司法下,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不再要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只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转让事项即可。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既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反对,转让就可以进行。
建议老李准备书面的股权转让通知,写明转让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送达其他股东,保留送达凭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依法配合处理,否则可依法完成股权转让。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等商事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