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和几个朋友一起在渝北区注册了一家公司,说好各认缴五十万,结果一个股东一直没把钱交进来。公司欠了钱,债主找上门,老李很担心,自己作为设立股东,要不要替那个没出钱的股东背锅。
《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设立时股东未实缴出资,其他设立股东依法在该股东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老李作为设立时的股东,可能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未缴出资部分承担责任,事后再向该股东追偿。
建议老李梳理公司设立时各股东的出资约定和实缴情况,督促未出资的股东尽快补缴,保留相关凭证,被债权人追责后,依法向未出资股东追偿,必要时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公司设立,股东出资等商事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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