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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用房产等非货币出资,之后贬值了要不要补足
发布时间:2026-09-20

老李和合伙人开公司,一个股东用一套房子作价一百万出资,后来房价跌了,房子只值八十万。老李有点拿不准,这房子贬值了,那个股东到底要不要补足二十万。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第五十条规定,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应当补足。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关键是出资时是否作价不实。如果出资时评估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应当补足差额。如果出资时作价公允,之后因市场原因正常贬值,股东一般无需补足,老李应当区分这两种情形。

建议老李查阅该股东出资时的评估报告,确认作价是否公允,如果出资时价额不实,依法要求其补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非货币出资,股东补足等商事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