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的公司要给控股股东的一笔借款做担保,开股东会表决时,控股股东也参与了投票。老李很疑惑,这给控股股东担保,控股股东自己到底能不能参加表决。
《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项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依法应当经股东会决议,且控股股东应当回避,不得参加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控股股东参与表决,可能导致该担保决议存在瑕疵。
建议老李关注担保决议的表决程序,核实控股股东是否依法回避,认为决议程序违法或损害公司利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撤销相关决议,维护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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