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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对公司的债权作价出资,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6-09-21

老李和朋友合伙开公司,朋友没钱实缴,就想用自己借给公司的债权作价出资。老李拿不准,这用对公司的债权出资,到底算不算数,该怎么认定。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股东以对公司的债权出资,属于新公司法允许的非货币出资方式。但债权出资应当经过评估作价,履行验资或相关程序,避免作价不实。老李应当确保债权真实,合法并依法完成出资手续。

建议老李核实该债权的真实性,价值,要求作价评估并保留相关凭证,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中明确债权出资的安排,依法办理出资手续,避免出资不实引发责任。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债权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商事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规范公司的出资安排。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