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和合伙人开新公司,合伙人想用自己手里另一家公司的股权作价出资。老李有点不放心,这用股权出资,到底该怎么评估,怎么认定作价是否合理。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第四十九条规定了非货币财产的评估作价。
股东以股权出资,依法属于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经过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老李应当要求对拟出资的股权进行合理评估,确保作价公允,避免出资不实。
建议老李对拟出资股权进行评估,核实其价值,要求保留评估报告和相关凭证,在章程和股东协议中明确股权出资的安排,依法办理出资和登记手续,防范出资不实的风险。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股权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商事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规范公司出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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