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发现公司一位董事私下开了家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抢走了不少客户。老李很气愤,这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到底要承担什么后果。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未经同意自营同类业务,属于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老李的公司依法可以主张该董事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追究其赔偿责任,维护公司利益,防止利益冲突损害公司。
建议老李收集董事自营同类业务的证据,如工商登记,客户转移记录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该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获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赔偿公司损失。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董事竞业禁止,高管义务等商事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公司利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