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在渝北区与人合伙开公司,两位股东各占一半股权,长期意见不合,股东会开了一次又一次,始终无法作出有效决议,公司经营陷入停滞。老李很苦恼,这公司僵局无法作出决议,股东到底能不能请求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长期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经营管理陷入严重困难,属于典型的公司僵局。老李作为持股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在穷尽其他途径仍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建议老李保留股东会无法形成决议的记录和公司经营困难的证据,先尝试通过协商,股权转让等途径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公司。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公司僵局,股东纠纷等商事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