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实际出资,由朋友代持公司股权,如今想正式成为登记股东,代持人却不肯配合。老李很苦恼,这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到底该怎么请求显名。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请求显名成为登记股东,依法需要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老李应当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才能办理变更登记,正式成为登记股东。
建议老李梳理代持协议和实际出资的证据,先与其他股东沟通取得过半数同意,再与代持人协商办理变更登记,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确认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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