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把公司的股权转给了朋友,收了钱却没及时去办理变更登记,后来公司对外负债,债权人要老李以股东身份担责。老李很着急,这股权转让后未办理变更登记,到底能不能对抗第三人。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股权转让后未办理变更登记,在登记簿上老李仍是名义股东,该状态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债权人依据登记情况主张权利的,老李可能面临相应风险,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建议老李尽快与受让人配合,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及时更新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理清股权归属,避免因未登记而承担本不应承担的责任。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等商事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