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热线:13983626801

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文集 > 法律随笔 >
股东会会议记录未签字,作出的决议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6-09-25

老周在渝北区与人合伙开公司,一次股东会上通过了增资决议,可会议记录上只有主持人签了字,参会的另一位股东拒绝签字。老周很困惑,这股东会会议记录未签字,作出的决议到底有没有效。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会议记录未签字属于程序瑕疵,但并不当然导致决议无效。若决议的表决程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章程,决议依然有效,只是记录形式存在欠缺。老周应当区分程序瑕疵与实体违法,依法判断决议效力。

建议老周核查股东会通知,表决方式和表决比例是否符合法律和章程规定,补齐会议记录签名,对存在重大程序瑕疵的决议,依法在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股东会决议,会议记录等公司治理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