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与朋友开公司,朋友认缴出资一部分用一套设备折价,可设备用了好几年,一直没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老周很困惑,这股东以实物出资未办理过户登记,出资义务到底算不算履行。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以实物出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仅交付使用而未办理过户登记,出资义务并未全面履行。该股东应当补办权属变更登记,否则公司和其他股东可以依法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
建议老周核查该股东出资的评估作价和交付情况,督促其限期办理设备等财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其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实物出资,出资瑕疵等商事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