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的公司注销后,税务机关和社保部门找上门来,说公司注销前还有未结清的税款和社保费,要老周这个股东补缴。老周很困惑,这公司注销后发现的未缴税款社保,股东到底要不要补缴。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在注销前应当依法结清税款,社保费等各项费用。
公司注销前未结清税款和社保费,属于清算未尽到清理义务。老周作为清算义务人或清算组成员,若未依法履行清算职责,可能需要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责任,应当依法处理。
建议老周核查公司注销前的清算资料,了解未结税款和社保费的具体情况,主动与税务机关和社保部门沟通,依法补缴并厘清责任,必要时依法处理,降低个人承担风险。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公司注销,税款社保等商事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