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的公司开股东会,表决时主持人直接让大家举手,老周觉得不够规范,担心决议效力有问题。老周很困惑,这股东会到底能不能以举手方式代替记名投票表决。
《公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会采取何种表决方式,法律未作强制规定,通常由公司章程或议事规则约定。若章程要求记名投票而实际采用举手方式,则属于表决方式瑕疵,老周可以依法请求撤销该决议。
建议老周查看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关于表决方式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表决方式提出异议并保留记录,必要时依法在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相关决议。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股东会表决,决议效力等商事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