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的公司开股东会,通知里只写讨论分红,会上却突然增加了出售核心资产的议题并通过了决议。老周很不满,这股东会决议内容超出会议通知范围,到底能不能有效。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决议可撤销的情形。
股东会通知应当明确会议议题,未经通知临时增加重大议题并表决,侵害了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老周依法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公司应当规范会议通知和议程安排。
建议老周保留会议通知和决议文件,证明决议议题超出通知范围,依法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决议,维护自身的股东权利。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股东会通知,决议瑕疵等商事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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