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的公司,一位股东认缴的出资迟迟没有缴纳,却照常参与分红和表决,老周觉得很不公平。老周很困惑,这股东出资未到位,公司到底能不能限制他的分红权和表决权。
《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经公司催缴后仍未缴纳的,公司可以依照规定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该股东自通知发出之日起丧失其未缴纳出资对应的股权。
股东未按约缴纳出资,公司依法可以催缴,催缴后仍不缴纳的,可以对其未出资部分对应的股权作出失权处理。老周可以推动公司依法催缴,对该股东未出资部分限制其权利,维护公司和守约股东的权益。
建议老周推动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通知,催缴后仍未缴纳的,依法启动失权程序,通过减资或由其他股东补缴等方式处理未出资部分,规范公司的出资管理。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股东出资,分红表决权限制等商事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