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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用公司资金向股东出借,其他股东能否主张决议无效
发布时间:2026-09-26

老周在渝北区与人合开公司,大股东操控股东会通过决议,把公司两百万元借给大股东自己周转,既没约定利息也没设担保。老周觉得这明显损害公司利益,却不知道该怎么办。老周很困惑,这股东会决议用公司资金向股东出借,其他股东到底能不能主张无效。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了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控股东会通过损害公司利益的借款决议,属于滥用股东权利。该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损害公司和老周等股东的合法权益,老周可以依法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撤销,并要求大股东返还借款。

建议老周收集股东会决议,会议记录和借款去向的证据,核查该借款是否履行了关联交易的程序,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确认决议无效,并要求大股东返还借款,赔偿公司损失。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股东会决议,股东滥用权利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