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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公司提供担保,未经决议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6-09-26

老周在渝北区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以公司名义,为实际控制人名下另一家公司的一笔大额贷款提供连带担保,既没开股东会也没开董事会。老周很担忧,这公司为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公司提供担保,未经决议到底有没有效。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对越权代表作出规定。

公司为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公司提供担保,依法应当经过股东会决议,且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法定代表人未经决议擅自对外担保,老周可以主张该担保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应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建议老周核查担保合同和公司决议文件,收集未经决议即对外担保的证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确认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并要求相关责任人赔偿公司损失。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公司对外担保,越权代表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