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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债权人能否要求股东连带担责
发布时间:2026-09-27

老周在渝北区经营一家一人公司,公司欠供应商一笔货款迟迟不还,供应商发现老周的个人账户和公司账户混着用,便要求老周个人承担还款责任。老周很困惑,这一人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债权人到底能不能要求股东连带担责。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的股东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老周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混用,难以证明财产独立,可能依法被认定为连带担责,应当依法处理。

建议老周严格区分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规范财务记账,保留公司独立财产的证据,对已产生的债务依法协商还款方案,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厘清责任承担。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