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投资了一家公司,签了对赌协议,约定公司若未按期上市,创始人要按约定价格回购老周的股权。如今对赌失败,创始人却以条款不合理为由拒绝回购。老周很困惑,这对赌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条款,到底能不能获得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作出规范。
对赌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依法有效。回购条件成就时,老周可以依据协议要求创始人履行回购义务,创始人不能仅以条款不合理为由拒绝履行。
建议老周收集对赌协议,投资打款凭证和公司未达约定条件证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创始人按约定价格回购股权并承担违约责任,维护自身的投资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对赌协议,股权回购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